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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21-03-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1年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收入预算总表

三、 支出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是指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

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条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开展院本级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在同一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开我院预决算信息,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六条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

第七条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省财政厅规定的省直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同一时间内,在本院门户网站专栏向社会公开我院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 如省财政厅对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进行调整, 本院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另行通知。

四、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条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

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

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一条 “三公” 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

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

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

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第十三条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

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

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五、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本院要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对预决算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细化程度进行检查,从而促进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要按照省财政厅等相关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

题,认真研究整改。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省、市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带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

(四)负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

(五)负责对交付执行刑罚活动以及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管事故进行检察。

(六)对监管场所开展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和专项检察。

(七)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控告申诉举报案件。

(八)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 负责财务装备工作、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 负责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三部分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07.7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97.71万元;

2.上年结转结余10万元。

(二)支出预算507.7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76.41万元

2.项目支出131.3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17.2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新进人员增支。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8.1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8.01万元,印刷费0.3万元,邮电费0.6万元,差旅费5万元,取暖费2万元,劳务费13.6万元,工会经费4万元,办公用房水费0.8万元,电费3.7万元,物业管理费0.5万元,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9.1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度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无此情况。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为6.25万元,比2020年减少16.45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0年减少16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6.25万元,比2020年减少0.45万元,下降6.72%。主要原因是2021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0

2021

合计

22.7

6.25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2.7

6.2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16

       公务用车运行费

6.7

6.2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年初预算无购置车辆,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应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收支差额的金额。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6.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7.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支出。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经费。

2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1年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预算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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