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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眼中的数字检察|以应用为导向夯实数据治理基础

发布日期:2024-03-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高检网

作者:李弘  来源:检察日报-数字检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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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检察院数字检察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数据分析研判。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石和关键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数字检察工作发展的深度与广度。实践证明,法律监督效能与“数据池”的大小有密切关联。如何有效获取和应用数据,加强数据管理和研判,成为数字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

不断拓展数据来源和获取渠道

受各种条件制约,“数据获取难、共享难”是当前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中面临的最紧要、最关键的问题,成为制约数字检察发展的重要因素。要突破数据壁垒,应当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数据获取的方式,厘清检察机关获取、利用数据的范围,依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法律法规授权,建立制度化的数据获取渠道,将数字检察中的“数字”纳入法治轨道。根据不同单位和数据性质,采取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破解数据获取难题。

检察机关要持续沉淀、整理检察系统的内生数据。通过建立纵向贯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横向覆盖检察机关各部门的检察数据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内生数据资源全域全量全时采集,盘活内部数据。同时,要拓展外部数据来源。检察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与有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为数据共享提供制度依据。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充分运用政法业务协同办案等信息化平台,实现同其他政法单位的业务数据共享。通过点对点协议或者机制进行信息共享。针对行政机关掌握的社会管理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检察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会签文件,就数据共享机制和方式等达成共识。比如,山东省邹城市检察院先后与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搭建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全市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在此基础上构建模型,取得良好应用效果。与此同时,还可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非公单位获取有关数据信息。

持续优化数据治理

数据治理是开展数字检察的关键环节。要不断提升数据治理能力,以有效的数据治理实现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检察机关应加强数字平台建设,打造融数据治理分析、监督模型应用、案件智能办理、数据研判管理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数据中心,对各类数据资源进行融合共享,规范各应用系统数据共享方式,提高系统与数据治理平台对接的便捷性,促进数据传输更加顺畅、数据共享更加高效。加强数据清理,对各类数据进行整合,根据需要进行数据清洗和整理。对文书档案、音视频资料、卷宗材料等非结构化数据进行转换。强化数据管理,通过数据监控、数据比对、关联数据互补、质量校验、质量反馈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此外,还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强化数据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等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建设,提升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可靠性。

大力提升数据应用效能

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是数据应用管理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要围绕法律监督的深层次需求,通过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度挖掘,进一步赋能社会治理。近年来,邹城市检察院强化实战导向,加大对自建模型和上级院推广模型的应用力度,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和类案监督,办理了一批数字检察监督案件。先后自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23个,在刑事立案监督、金融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涉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监督等领域,共发现线索857条,成案174件。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有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与市委政法委、人社局等单位形成会签文件,以数字检察辅助司法办案、优化检务管理、赋能法律监督,有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作者系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 李娜 高航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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