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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含城郊地区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0-09-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含城郊地区检察院)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朝阳市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是指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严格按要求进行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

第五条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开展院本级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并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在同一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开我院预决算信息,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六条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

第七条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在省财政厅规定的省直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同一时间内,在本院院门户网站专栏向社会公开我院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 如省财政厅对预决算信息公开时间进行调整,本院将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另行通知。

四、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第十条 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一条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第十三条 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五、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本院要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对预决算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细化程度进行检查,从而促进我院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要按照省财政厅等相关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职责

1、贯彻检察工作方针和上级工作部署,确定检察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依法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和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和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6、 规划和建立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技术工作和技术信息工作。

7、组织对检察工作有关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检察改革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8、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司法警察;依法办理向人大提请任免和提请批准任免等事项。

9、规划和落实本院计划财务和技术、武器装备等工作。

10、承办其他应由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工作。

(二)、城郊检察院部门职责

1、依法对监狱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

2、依法对监狱监管人员在监管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件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进行初查、立案、侦查。

3、依法对凌河公安分局、各监狱移交本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公诉,并对凌河公安分局、各监狱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4、依法受理、承办监狱在押人员的申诉和控告,对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进行调查、处理。

5、对监狱刑事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监狱刑事执行的正确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省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2、朝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第三部分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详见附件)

第四部分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3768.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3471.3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97万元;

(二)支出预算3768.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419.3万元;

2.项目支出349万元。

在支出预算3768.3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956.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分为两点:一是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市、区)检察院转隶同级监察委划转相关经费的预通知》(辽财行〔201871号)有关规定,我单位2019年调减转隶人员公用经费;二是2018年年初预算含有朝阳市发改委已经立项的电子检务工程(其他资本性支出)属于一次性上划经费,本年度预算不再包含。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30.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95万元、物业管理费52万元、维修(护)费30万元、劳务费13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9.9万元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城郊检察院均无政府采购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82.9万元,比2018年减少11.9万元,下降12.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本年度无预算,与2018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无预算。主要原因:一是公务接待从简;二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强化经费监控。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2.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82.9万元,比2018年减少9.9万元,下降10.7%。主要原因是根据上年支出情况,为了使预算分配更加充分合理。

2019年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

合计 94.8 82.9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2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2.8 82.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92.8 82.9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7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检察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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